古蔺县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稳定发展
十一条措施
一、支持工业稳定发展
(一)降低生产成本。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耗(水、电、气)单价同期上涨部分,给予 20%补助。(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排序在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项目投资。按期完成投资计划的酒类企业,新建酱香型窖池且单口容积不小于 28 立方米,按 2000 元/口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新建其他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0.2-1 亿元(不含)、1-5 亿元(不含)、5 亿元以上的,分别补助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上档升级。对年度首次升规入统企业奖励 5 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含,下同)、20 亿元、10 亿 元、5 亿元、3 亿元、2 亿元、1 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1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四)支持品牌培育。对首次获评四川省“十朵小金花”“原酒二十强”称号的酒类企业,奖励 15 万元;对首次获得泸州产区“十佳”称号的酒类企业,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营销拓展。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会展等活动产生的展位、交通等费用,按市内 0.5 万元/次、市外省内1万元/次、省外 1.5 万元/次、国外 2 万元/次给予补助。在各种品牌推广、营销推广、企业宣传等活动中植入“世界美酒特色产区·中国酱酒之乡古蔺”产区宣传的,按宣传费用的 5%予以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 5 万 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农特产品加工企业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总额的 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服务业稳定发展
(七)支持上档升级。年度首次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 2 万元奖补;当年新登记注册并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且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 3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八)支持“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 上”“限上”统计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1.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 4000 万元的;
2.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的;
4.纳入直接核算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和搬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 4000 万元的;
5.纳入直接核算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 2000 万元的;
6.纳入直接核算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
(九)支持市场拓展。支持商贸企业参加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其中:“川货全国行”每站补助 6000 元/次,“惠民购物全川行”市外每站补助 3000 元/次、市内每站补助 2000 元/次,“万企出国门”按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参加由省、市、县各级政府组织的其他展会,参照“三大活动”展会补助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十)支持外贸稳增长。外贸企业开展外贸出口、跨境电商等拓展海外市场的,按照省市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
(十一)支持物流发展。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给予奖励 3 万元、5 万元、10万元;物流企业新购置四轴以上货车且在本县持续运营满 1 年的,一次性奖励车辆购置总价的 1%;货车运力累计(不含旧车新转入)达 1000 载重吨、2000 载重吨且在本县持续运营满 1 年且实际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5 万元、10 万元;本县规上企业(含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主营业务货物委托县内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规上物流企业承运,且当年实际运输费用达 50 万元,按运输费用的 1%奖励给货物委托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
国家和省市出台有其他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稳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最大力度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
本政策措施牵头落实单位是县经商科技局,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古蔺招商微信公众号、泸州市司法局网站